协会简介
2015-04-10 来源:青岛养老服务网 浏览次数:109127
2012年7月16日,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暨成立揭牌仪式在八大关小礼堂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 《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章程》、《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陆颖,市委副书记、市老龄委主任王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航,市政协副主席杨宏钧共同为协会成立揭牌。陆颖在讲话中指出,社会养老服务是党和政府高度关切、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重大民生问题。
2015年4月8日,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在青岛民政大厦召开第二届会员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章程(草案)》修改说明和《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选举办法》。大会选举了第二届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隆重举行了“青岛市慈善爱心护理队”成立暨授旗仪式,国家民政部张晓峰处长出席会议并对与会全市养老服务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来自全市180余家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事养老业的精英,汇聚一堂,认真总结经验,共商加快发展思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创养老服务事业的新局面,努力把协会办成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司、青岛市民政局领导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下,秉承“政府助手、发展平台、会员之家”的理念,协同全体会员,围绕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大局,全面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牢记初心,不忘使命,准确把握重要战略机遇,主动开展工作,积极迎接挑战,全面推进全市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各项工作取得长足的发展。
自2016年以来,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连续举办了三届“中国(青岛)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博览会”,进一步扩大了对外交流的渠道和岛城养老服务的知名度。连续五年开展了“寻找青岛市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活动”,极大提升了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通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组织服务质量评价、质量大检查等方式,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积极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提升全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负责起草了《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青岛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等10余部行业标准。完成了青岛市社区失智者照护需求和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等十几项调研,《从青岛市首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谈如何加强养老机构内部建设》以及《老年心理健康的社会支持刍议》等五篇调研论文分获全国民政系统优秀调研论文三等奖和青岛市老龄工作调查研究“调研报告优秀奖”,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参考。先后组织赴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地学习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拓展了青岛养老服务的“朋友圈”。
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相关部门的表彰,先后荣获 “青岛市AAAAA级社会组织”、“青岛市诚信社会组织”、“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青岛市敬老文明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4A级示范培训基地” 等称号,对协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附协会章程:
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章程
(2018年6月20日二届七次理事会修改表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ASSOCIATION OF THE AGED SERVICE 缩写:QAAS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本市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自愿组成、实行养老服务业自律管理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山东路46号华宇大厦(南门)1605。邮政编码:266071。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在政府与养老服务业之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致力于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五)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七)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八)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会员与政府间的沟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制定养老服务有关标准,指导和承办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达标评估,组织等级评定事务,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等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法律服务;
(三)参与政府有关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养老服务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
(四)开展养老服务宣传,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优化行业形象;
(五)依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从业资格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开展行业调研、行业统计、信息交流、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关系;
(八)组织行业人才交流与国内外养老服务交流活动;
(九)举办行业会展,组织会员参加行业展览、展销活动等;
(十)依据有关法规,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十一)承担法规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或与行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利;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十六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可连聘连任。
本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印章、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续时,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
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工作检查与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0日二届七次理事会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